四川-成都市
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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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本合同词语定义
(一)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二)旅行社:指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三)旅游者:指与组团社签订国内旅游合同,参加国内旅游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四)国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游览、度假、休闲等旅游活动,提供代订公共交通客票,安排餐饮、住宿、游览、导游等服务。
(五)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国内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可能包括的项目(具体每次服务包括的项目以旅游行程单书面确认为准):
(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组团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6)导游服务费和旅行社(含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可能不包括的项目(具体每次服务不包括的项目以旅游行程单书面确认为准):
(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约定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3)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4)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六)购物场所:指行程中安排的、专门或者主要以购物为活动内容的场所(景区、酒店内的购物场所除外)。
(七)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八)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九)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十)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等。
(十一)离团:指团队旅游者经导游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十二)脱团:指团队旅游者未经导游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十三)转团:指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国内旅游团队的行为。
(十四)拼团:指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组团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十五)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十六)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十七)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十八)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十九)意外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
(二十)业务损失费: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地接社的接待费用等己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以及组团社的合理利润。
(二十一)黄金周:指通过调休将春节、“十一”等3天法定节日与前后公休日相连形成通常为7天的公众节假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旅游行程单
组团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一)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和具体安排(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二)旅游目的地地接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四)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点、星级、房型,非星级饭店应当注明是否有空调、热水、独立卫生间等相关服务设施);
(五)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六)组团社统—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等,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七)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九)风险告知事项: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线路或者旅游活动对旅游者身体、年龄的限制条件等),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包含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组团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宣参加的活动等。
《旅游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旅游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组团社的权利
(一)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二)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三)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四)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五)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组团社的义务
(一)按照合同和《行程单》和其他书面补充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二)在出团前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所到旅游目的地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应急联络方式等;
(三)按照合同约定,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
(四)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种证件;
(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和须注意的问题,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合理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